三、團體名冊填寫事項:
(一)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(以下簡稱團體名冊)格式如
附件二
。
(二)由旅行業以電腦列印,一式三份,連同申請書送請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
公會全國聯合會 (以下簡稱全聯會)依受核發之數額核章後送件,並影送
所屬臺北市、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。第一份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(以下簡稱境管局)蓋收件章後發
還,第二份併申請書由境管局收件。
(三)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。
(四)團號:
1、共九碼,前三碼為民國年度,由境管局電腦自動處理,不需編出。第
四碼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代碼,一為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,二為
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,三為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(含
金門、馬祖)。
2、第五至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,由全聯會依序編碼。
3、舉例:民國九十一年臺北市旅行公會第一團,申請團體名冊團號編為
一○○○○一;境管局許可團體名冊團號編為○九一一○○○○一。
4、境管局發現團號編號重複,由承辦組通知全聯會補正。
(五)全聯會依申請日期所分配之數額予以核章。
(六)行程填全聯會編排之行程代碼。
(七)旅遊計畫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。
(八)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,備註欄填領隊,申請書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
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。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
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,得自行指定領隊,免附領隊證明。
(九)領證地點:
1、整團經香港來臺者,旅行證正本送香港中華旅行社轉發。
2、整團經澳門來臺者,旅行證正本送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轉發。
3、自國外、香港或澳門來臺之團體,旅行證正本交由代送件之全聯會轉
交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轉發。
(十)代申請旅行社戳記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全聯會核備。
(十一)每團人數下限為十五人,上限為四十人。不足十五人之團體,不得送件
,超過四十人之團體,請分成二團。自國外來臺之團體,每團人數為七
人以上